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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谁来管教和扶养残疾女儿

1999-09-18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丈夫早年去世,留下一个女儿,今年16岁。三年前,女儿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,久治不愈,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。丈夫的早逝和女儿的不幸遭遇,对我打击很大,加之操心和劳累过度,致使我病魔缠身,可能不久于人世。我现在唯一放心不下的是,我病逝后,女儿的生活怎么办?该由谁来管教和扶养我可怜的女儿?请给予解答。

读者隋扬隋扬同志:

你女儿由于患上精神分裂症,丧失劳动能力,已属残疾人之列。我国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9条规定:“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。”这就是说,残疾人的生活等方面是有保障的,由其法定扶养人加以扶养。与普通健康人一样,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包括下列三个顺序:(1)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(二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;(三)兄、姊。因此,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,应当根据该残疾人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依上述顺序确定。

从你所述情况看,在你病逝后,你残疾女儿的法定扶养人只可能是第二顺序中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,或者第三顺序中的兄、姊。当然,在这些人当中,只有具有负担能力的人才可能成为你女儿的法定扶养人。如果上述顺序中的法定扶养人均不存在,或者均不符合条件,或者均无负担能力,那么就可以认定你的女儿无法定扶养人。如果属于这种情况,按照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41条第2款规定:“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扶养人、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,按照规定予以供养、救济。”

综上所述,在你去世后,你女儿依法由其法定扶养人照顾和扶养;若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负担能力,按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其予以供养、救济,其生活是有保障的。

律师潘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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